2021-03-31 商标新闻 2184
作为一家以做吸油烟机起家的厨电企业,方太在中国消费者中应该是耳熟能详的。就算是2020年厨电市场遇冷,整年零售额、零售量纷纷大幅下滑,方太也能在其中逆势上扬,不仅厨电产品销售量可观,其家装渠道也有大幅增长。
但企业名头大了,“傍名牌”的也就不请自来了。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方太公司及永康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认定了方太公司的第970814号“方太”商标为驰名商标。
检索中国商标网发现,方太公司拥有第970814号、第1918833号、第5298880号“方太”三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油烟机、燃气灶等。
永康某公司拥有第1555572号“方太”注册商标,注册使用在第8类刀具上,并在天猫网站上注册了名为“方太家居旗舰店”的店铺。
方太公司发现永康某公司生产销售的刀具产品及产品外包装、网店产品图和装潢等各处均单独或突出使用方太文字。
遂请求法院认定方太公司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认为永康某公司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永康某公司停止侵权并索赔5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驰名商标的认定将禁止或限制永康某公司对其享有1555572号“方太”注册商标的使用,故对方太公司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
永康某公司的刀具产品(第8类)与方太公司涉案商标注册的油烟机类产品(第11类)类别不同,故永康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但永康某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客观上攀附了方太品牌形成的商誉,损害了方太公司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永康某公司立即停止对方太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方太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一审判决后,方太公司、永康某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反转: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结合驰名商标认定因素,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商标经过方太公司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在侵权行为发生的2019年,已达驰名程度,应认定在第11类商品上处于驰名状态。
虽然永康某公司自有注册商标中含有“方太”文字,但其使用了与涉案驰名商标标识文字相同的“方太”中文标识,并在旁边打上“R”标,明显改变了其自有商标的显著特征;其使用“方太家居旗舰店”的店铺名称亦系超出了其自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以上行为均构成方太公司第970814号“方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同时,永康某公司理应知晓方太公司在先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并加以合理避让,但其主观上有攀附故意,客观上易使消费者误认其与方太公司具有关联,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法院判决,永康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方太公司第970814号“方太”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方太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